作为银行人可能都做过这样的事情:当贷款企业出现一定的资金困难难以偿还贷款,或者虽然没有出现流动性风险但是也不能将资金抽出来归还贷款,银行客户和支行长就会告诉企业:你想办法先还上贷款,银行再续贷给你。
这个时候,银行可能会真的再续贷给企业,也可能是骗你想办法还贷款,然后以各种方式推托不再贷款给企业。
作为企业肯定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企业正常运转时,如果要归还贷款可能就会出现资金的紧张,毕竟企业的贷款资金已经成为企业生产和经营资金的一部分如果归还贷款就会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或者企业遇到了一定的资金流紧张,已经没有能力及时归还银行的贷款。
这时,银行会给你出主意,让你先想办法偿还银行的贷款,然后银行再续贷给企业。甚至会出主意说,通过过桥资金进行贷款过桥先还贷款,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还会推荐过桥资金,有的银行还会给企业看贷款审查委员会的贷款审批决议,以增加企业偿还贷款的动力。
银行真的会给偿还贷款的企业再贷款吗?特别是对那些已经出现贷款偿还困难的企业,银行还会续做贷款吗?当然,一些银行在面对企业有可能偿还贷款困难时,利用一些欺骗的手段和方式回收了贷款,从银行方来说减少了可能面临的贷款逾期风险,从根本上减少了银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银行一贯的作法。很多银行工作人员包括客户和支行行长一直津津乐道并到处介绍成功的经验。
当然,银行工作人员千方百计收回贷款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也确实有一些贷款企业本来有能力偿还贷款,由于担心银行收回贷款以后不再续贷而还款意愿较低,银行通过一些手段和技巧回收贷款本来无可厚非。
这里要说的是,银行通过一些欺骗的手段特别是承诺续贷、并向过桥资金方提供承诺的方式合法吗?需要承担责任吗?事实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有出入。
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电器公司无力及时偿还某中银行的到期贷款,某中银行牵头寻找了该过桥资金出借方并向该出借方承诺'我行保证续贷成功,并用续贷出的款归还你单位'。过桥资金方出资金进行过桥,某中银行如期收回了到期贷款。但银行收回贷款后,并未继续向某电器公司发放新的贷款,电器公司难以偿还过桥资金,因此,过桥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中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事情非常简单,但银行认为银行虽然向过桥方承诺了向电器公司续贷但并没有对过桥借款提供担保,只是承诺可以续贷,所以并不构成过桥资金借款的担保逻辑,不应该对过桥资金的偿还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的承诺函事实上具有担保性质,虽然银行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但其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保证为被告某电器公司发放贷款,保证续贷成功,并直接归还给原告。因此,该《承诺书》明显具有连带担保的性质,应视为某中行做出了担保的意图表达。结果银行败诉。
这里的关键是银行向过桥资金方提供了承诺书,而且是局面承诺,虽然说出具承诺书的支行可能并不在银行的业务授权以内,所以可能属于超越授权,但是在法律上银行仍然负有责任。但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呢?问题可能就会变得复杂,毕竟查无实据。这也是很多企业面对银行的承诺时最终受了骗却难以起诉的原因。
当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一些企业受了银行的骗,担心如果起诉银行会受到银行断贷的报复,甚至担心起诉一家银行会引发其他银行断贷,从而只能打掉牙齿肚里咽。
最近,最高院的判决给企业撑了腰:银行因虚假承诺“续贷”须赔偿过桥方资金及利息损失。这也就意味着银行以“续贷”方式骗取企业和个人归还贷款不但要承担责任,更要赔偿过桥资金方的本金和利息损失。
案由来自于《林德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侵权责任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再360号】,具体案件是林文锦为偿还民生银行分行的到期贷款,以办理续贷为由向林德何借款,林德何派人到民生银行分行核实贷款情况后向林文锦出借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民生银行分行收贷后以抵押物存在瑕疵为由未能继续向林文锦提供贷款,致使林德何的借款未能收回产生损失而引发诈骗案件。
在这一过程中,林德何在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协议前,专门委托黄某去案涉贷款的经办行长乐支行了解转贷情况,银行客户林某2在银行的办公场所进行接待,在民生银行分行已经知道抵押物有瑕疵,即使将贷款还清银行也不能在原授信合同下直接转贷的情况下,在黄某要求看新一期的授信审批书时,林某2并未如实告知以上事实,还告知黄某只要在授信启用到期日(即2012年5月23日)前把敞口填平就可以直接上报分行做转贷手续,不需要重新上报授信等不实信息。
法院审理时认为,一是民生银行分行存在陈述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的欺诈行为,且具有欺诈故意;二是民生银行分行的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造成了林德何的损失;林某2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林某2是以该笔贷款经办人的身份在办公场所接待黄某一行,因此林某2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民生银行分行承担。林德何因民生银行分行的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失。
林德何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款项后,由于林文锦并未能够获得后续贷款以清偿林德何的借款,且林文锦自身也已缺乏偿债能力,林德何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未从刑事退赔程序中获赔,因此林德何损失确已产生,其有权请求民生银行分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后,最高法院判定,由于民生银行分行和林文锦的欺诈行为导致林德何出借的款项不能得到偿还,林德何所遭受的损失除实际出借款项本金外,也必然包括相应的利息损失。林德何要求民生银行分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从中可以得出结论,银行以欺骗手段、以虚假的续贷陈述欺骗借款人有可能会得到鸡飞蛋打的结果,不仅仅要赔偿过桥资金可能受到的本金和利息损失,而且已经归还的贷款债权也不存在了,这是很多银行工作人员以前完全没有想到的。
银行工作人员以许诺高息的方式吸引存款,但事实上可能这些存款并 存在,可能是购买了保险,更可能是购买了基金和私募;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如民生银行30亿元飞单大案,支行行长及一众银行工作人员引导客户购买虚假的银行理财产品,造成巨大的损失;银行工作人员在借款审查时许诺可以借款而要求提前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在回收贷款时虚假承诺续贷等欺骗方式收回贷款。
根据最高法的判决,以后这些银行工作人员的虚假承诺行为都可能要承担责任,银行最终可能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经济后果,这对于银行不是什么好消息,对银行如何规范存款、贷款中的员工行为就显得十分必要。(: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