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股东需要缴纳资本,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那么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方法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方法有哪些
1、公司章程
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是最基础、最根本的证据。股东认缴出资,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起点。如果股东没有认缴出资的意思,即使表象上看,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但如果不是基于向公司出资的意思,而是基于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因此,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体现了股东向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吸收新股东加入。这时,新的股东需要与原来的股东共同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2、出资证明书
实缴出资的证据主要包括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股东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股东如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
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向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但也有很多公司并未按照法律条文操作,或者操作并不规范。在这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签发出资证明书的义务,但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法院也可以根据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缴纳出资确认书、收据、银行汇款回单等能够确认股东已经缴纳出资的证据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资格。
3、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股东名册对于股东资格具有推定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的效力,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对抗公司。
4、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很明显,工商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有关于“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方法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方法有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四种方法。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感谢大家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