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为什么要提供资金到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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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中会有一项:资金到位证明。

很多人都有疑惑,工程项目支出时有钱支出,说明就有资金,为什么还要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呢?

总结一下有以下几个原因:

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第一款规定:“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资金来源是建设资金的源头,故资金来源一定要合法合规。依据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九条规定:“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不能挤占挪用,这里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本项目建设不得挤占挪用其它项目或预算的资金;第二,其它项目也不得挤占挪用本项目资金。这也关系到为什么建设项目资金规定要按项目独立核算了。依据2:《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条规定:“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如果是自筹资金就可以不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的约束。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四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不同的资金来源,需要遵从不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四十九条规定:“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项目存在结余资金时,按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Tips:

财政资金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投资资金其它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