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商作为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入转让其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前,应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由于保理商的资产规模与项目融资规模往往差距较大,实践中通常有核心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过桥资金以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由此产生一定的过桥资金成本。
方式一:商票支付
即在专项计划设立前,保理商以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向供应商支付基础资产对应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商票的承兑日安排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以后。专项计划设立后,保理商以专项计划支付的基础资产转让价款安排向供应商承兑商票。
关于开具商票是否可视为已支付转让对价,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认为,商票作为《票据法》意义上的有价证券,本身具备支付功能,以商票支付可以满足《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所要求的“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商票真伪、签章有效性相比现金支付的核查难度较大,对计划管理人及各中介机构的基础资产审查工作将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票据到期后存在兑付违约的可能,故商票支付较之现金支付构建的基础资产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方式二 募集资金支付
即在专项计划初始购买日或循环购买日前,保理商向供应商赊购取得基础资产对应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在专项计划初始购买日或循环购买日当日,保理商以专项计划支付的基础资产转让价款向供应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该方式的核心在于通过将保理商向供应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日期与基准日、初始购买日循环购买日设置在同一日,实现满足《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中关于“初始入池和后续循环购买入池(如有)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初始购买日和循环购买日(如有)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应收账款系从第三